南通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
评审条件(试行)
根据部、省、市人事职称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,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各专业领域的特点,在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的基础上,修订了南通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,以便公正客观地评价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,满足飞速发展的工程建设事业对人才的需求,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,了解相关专业知识,熟悉本专业的标准、规范、规程,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,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;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,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、疑难的技术问题,业绩较显著,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;发表、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、著作等;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;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;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南通市从事建设工程科研、勘察、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科技管理、技术咨询、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的开发、生产、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。
第二章 申报条件
第三条 政治素质、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。取得助理工程师(助理建筑师、助理城市规划师,下同)资格后,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:
(一)年度考核基本合格(基本称职)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,延迟1年以上。
(二)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。
(三)重大工程质量、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,延迟3年以上。
(四)伪造学历、资历,伪造申报材料,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,延迟4年以上。
第四条 学历、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(学位),经考核合格,可初定工程师(建筑师、城市规划师)资格:
1.博士研究生学历(博士学位)。
2.硕士研究生学历(硕士学位)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。
(二)大学本科学历(学士学位)或大学专科学历,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。
(三)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,业绩显著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市(厅)级科技进步(及相应奖项,下同)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)。
2.省优秀设计(及相应奖项,下同)三等奖1项以上,或市(厅)级优秀设计一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)。
3.省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,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)。
(四)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,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,并获得市(厅)级科技进步三等奖(及相应奖项)2项以上或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(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)。
注:1.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(含高中毕业15年、初中毕业20年),又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,且获得助理工程师满4年的,按本条第(二)款执行;未达到上述毕业年限的或助理工程师不满4年的,专业考核年限可缩短3年,按本条第(四)款执行。
2.获得乡镇助理工程师其工作年限增加1年等同助理工程师。
3.高中学历,年满45周岁以上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,取得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,获得2项县级科技进步奖(含行业成果奖),可正常申报。
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,按照《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》及南通市职称办相关规定,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,参加继续教育,达到规定的要求。
第三章 评审条件
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;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、技术法规和政策,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、规范、规程、规章,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;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,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,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。
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(能力)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作为主要完成人,承担县(局)级以上城乡规划类科研项目,并通过鉴定。
2.承担完成地级市以上城镇体系规划(区域规划)、总体规划2项以上,或承担完成县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(区域规划)、城市总体规划3项以上,或承担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详细规划、近期建设规划、专项规划等4项以上,或主持并完成乡镇、村庄的各类规划5项以上。
3.参加编制市(厅)级以上的标准、规范、规程,并已颁布实施。
(二)从事工程(建筑、结构、岩土工程、装饰装潢、风景园林、城市道路与交通、给水排水、城市燃气、供热通风与空调、电气、建筑智能化、建筑材料等)设计、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作为主要完成人,参与县(局)级以上科研项目,并通过鉴定。
2.作为主要完成人,参与并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设计。
3.作为主要完成人,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1项以上,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2项以上。
4.参加编制市(厅)级以上的标准、规范、规程或标准图集,并已颁布实施。
5.作为主要完成人,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,取得效益。
(三)从事工程(土建〔结构〕、岩土工程、装饰装潢、风景园林、城市道路与交通、给水排水、城市燃气、供热通风与空调、电气、建筑智能化等)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作为主要完成人,参与县(局)级以上科研项目,并通过鉴定。
2.作为主要完成人,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。
3.作为主要完成人,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1项以上,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2项以上。
4.参加编制市(厅)级以上的技术标准、规范、规程或标准图集,并已颁布实施。
5.作为主要完成人,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,取得效益。
(四)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(含质量监督、工程监理、建筑经济、技术开发、技术服务等)的工程技术人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作为主要完成人,参与县(局)级以上科研项目,并通过鉴定。
2.作为主要完成人,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的全过程,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。
3.作为主要完成人,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1项以上,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2项以上。
4.参加编制市(厅)级以上的技术标准、规范、规程或标准图集,并已颁布实施。
5.作为主要完成人,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,取得效益。
第八条 业绩、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县(局)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),或县(局)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前三名,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)。
(二)市(厅)级以上优秀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。
(三)市(厅)级以上优质工程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,或县级优质工程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。
(四)作为主要完成人,开发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,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,或成功地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2项以上,并取得较大的社会、经济效益。
(五)解决建设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,或在处理工程质量、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,措施得当,效果显著。
(六)作为主要完成人,获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,且已实施,取得较好社会、经济效益。
(七)在本条(一)(二)(三)款涉及的获奖项目中起重要作用的科技管理人员,并有获奖单位和本单位的证明。
第九条 论文、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,发表、出版、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(第一作者)、著作(主要编著者)、专业文章等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(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)以上。
(二)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。
(三)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、技术分析、技术总结、立项研究(论证)报告2篇以上。
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(学位)。
(二)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,或取得国家、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(核)规定科目的合格证。
(三)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(水平)考试,成绩合格。
(四)符合南通市职称办相关规定。
第四章 考核评价
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评审采用A、B、C等级进行综合评价考核。
(一)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评为A级:
1.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,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,作为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:
(1)省科技进步奖一项以上;
(2)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;
(3)省优秀设计(勘察)三等奖一项以上;
(4)市优秀设计(勘察)二等奖一项以上;
(5)省优质工程奖一项以上;
(6)市优质工程奖二项以上;
(7)同时满足第八条中二款以上;
(8)市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。
2.中专毕业10年、高中毕业15年、初中毕业20年,取得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,作为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:
(1)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;
(2)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以上;
(3)省优秀设计(勘察)二等奖一项以上;
(4)市优秀设计(勘察)一等奖一项以上;
(5)省、市优质工程奖各一项,或市优质工程奖三项以上;
(6)同时满足第八条中三款以上;
(7)市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。
(二)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分别评为B+ 、B、B-级:
1.完全符合第四条(二)、(三)、(四)款及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条中规定的要求但不具备A级条件者,可评为B+ 。
2.基本符合第四条(二)、(三)、(四)款及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条中规定的要求者,可评为B 。
3.不符合第四条(二)、(三)、(四)款及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条中规定的要求者,可评为B- 。
(三)下列情况应评为C级。
业绩较差,不符合第四条(二)、(三)、(四)款及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条中规定的要求者;申报材料中有明显弄虚作假者。
(四)凡被评为A、B+等级为考核通过,B-、C为考核不通过;凡考核为B级的需提交专业(学科)组或组长会议讨论,确定其为B+或B- 。
第十二条 申报人须参加评审答辩,未经市职称办同意,申报人没有参加答辩的不得提交执行评委会表决。
第十三条 执行评委会评审时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。
第十四条 评审中如发现申报人的学历、论文、业绩(成果)等有疑义时,评委会应详细记录,由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核查,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,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处理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师(建筑师、城市规划师)资格者,应根据本人的所学专业、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,提交第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条规定的材料,并按规定程序申报。
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及词(语)或概念的特定解释、若干问题说明参阅“江苏省建设工程资格条件附录”( 苏职称〔2010〕9号)。
附件:1.工程项目等级标准对照表
2.关于业绩、成果的具体说明
附件1
工程项目等级标准对照表
一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
工程等级 类型 特征 | 特级 | 一级 | 二级 | 三级 | |
一 般 公 共 建 筑 | 单体建筑面积 | 8万平方米以上 | 2万平方米以上至8万平方米 | 5千平方米以上至2万平方米 | 5千平方米以下 |
立项投资 | 2亿元以上 | 4千万元以上 至2亿元 | 1千万元以上 至4千万元 | 1千万元以下 | |
建筑高度 | 100米以上 | 50米以上 至100米 | 24米以上 至50米 | 24米及以下(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) | |
住宅、宿舍 | 层数 | 20层以上 | 12层以上至20层 | 12层及以下(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) | |
住宅、小区、工厂生活区 | 总建筑面积 | 10万平方米以上 | 10万平方米 及以下 | ||
地下 工程 | 地下空间 (总建筑面积) | 5万平方米以上 | 1万平方米以上 至5万平方米 | 1万平方米以下 | |
附建式人防 (防护等级) | 四级及以上 | 五级及以下 | |||
特 殊 公 共 建 筑 |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要求 | 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 | 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的一般超限高层建筑 | ||
技术复杂、有声、光、热、振动、视线等特殊要求 | 技术特别复杂 | 技术比较复杂 | |||
重要性 | 国家级经济、文化、历史、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| 省级经济、文化、历史、涉外 等重点工程项目 |
二、工业建筑工程等级分类表
类型 | 特征 | 大型 | 中型 | 小型 |
单层工业厂房和仓库 | 吊车吨位 | >30吨 | 10-30吨 | ≤10吨 |
跨度 | >30米 | 24-30米 | ≤24米 | |
多层工业厂房和仓库 | 层数 | >6层 | 6层以下 | 3层及以下(楼盖无动荷载) |
跨度 | >12米 | 6-12米 | ≤6米 |
三、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
序号 | 建设项目 | 计算(量)单位 | 大型 | 中型 | 小型 | 备注 |
1 | 给水工程 | 万吨/日 | ≥20 | 5—20 | ≤5 | |
2 | 排水工程 | 万吨/日 | ≥10 | 4—10 | ≤4 | |
3 | 燃气工程 | |||||
4 | 管道燃气(包括 气源厂) | 万立方米/日 | ≥30 | 10-30 | ≤10 | |
5 | 液化气 | 万吨/年 | ≥3 | 0.5—3 | ≤0.5 | |
6 | 热力工程 | 万平方米 | ≥500 | 150-500 | <150 | |
7 | 道路工程 | 万平方米 | ≥10 | 4—10 | ≤4 | |
8 | 隧道工程 | 米 | ≥1000 | 250—1000 | ≤250 | |
9 | 桥梁工程 | 米 | ≥100 | 30-100 | ≤30 | 多孔跨径 |
10 | 米 | ≥40 | 30—40 | ≤30 | 单孔跨径 | |
11 | 风景园林工程 | 万元 | >1000 | 100—1000 | ≤100 | |
12 |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 | 吨/日 | ≥300 | 100—300 | ≤100 | |
13 |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 | 吨/日 | ≥800 | 300—800 | ≤300 | |
14 | 堆肥工程 | 吨/日 | ≥300 | 100—300 | ≤100 |
注:1.民用建筑一、二、三级对应工业、市政建筑大型、中型、小型和勘察甲、乙、丙级;
2.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;
3.以上摘自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(建设〔1999〕9号)。
附件2
关于业绩、成果的具体说明
一、市(厅)级以上优秀设计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是指:项目负责人、主要专业(建筑、结构)的主要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(电气、给排水、暖通等)设计负责人。
二、县级以上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
1.主要完成人是指:项目经理、项目副经理、项目技术负责人。
项目经理: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。
项目副经理:需具备单位任命书、施工组织设计、结构中间验收资料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。并在个人总结中说明本人在该项目中发挥的作用。
技术负责人:需具备单位任命书、施工组织设计(完整)、结构中间验收资料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。并在个人总结中说明本人在该项目中发挥的作用。
(以上资料必须齐全、缺一不可)
2.市(厅)级以上优质工程:
(1)市是指地级市;
(2)市级优质结构工程2项可相当于市级优质工程1项(仅适用于土建专业);
(3)省级优质结构工程1项相当于市(厅)级优质工程1项(仅适用于土建专业);
(4)国家级新技术示范工程(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际先进的工程,取主要完成人的前5名;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内领先的工程,取主要完成人的前3名)相当于省优质工程1项;
(5)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(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际先进的工程,取主要完成人的前5名;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内领先的工程,取主要完成人的前3名)相当于市优质工程1项;
(6)行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及其它奖励降低一个档次进行认定。
三、开发、推广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,具体如下
1.申报人提出申请并填写“开发、推广、使用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”。
2.所在单位推荐、审核。
3.由3名本行业(且本单位仅限1人,下同)同行专家分别进行评议,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“鉴定表”。
4.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作出综合评价。
四、解决建设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,包括以下业绩
1.较复杂的技术问题:不是简单、常规的技术问题,其复杂程度应由3名本行业同行专家分别鉴定,专家鉴定意见应具体详细。本人应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中详细予以说明,并阐明本人在解决该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中发挥的作用。
2.处理工程质量事故、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:处理事故或隐患需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中予以陈述,对事故及隐患本身应有详细的描述。同时应有3名本行业同行专家分别出具评议意见,并经有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。
3.作为正副项目经理、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以上一级(大型)单位工程(工业、市政公用,下同),或4项以上二级(中级)单位工程,工程质量合格,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同意交付使用。执行此条时须提供下列资料〔(1)至(5)必须齐全,缺一不可〕:
(1)施工单位的任命书;
(2)有关管理部门同意交付使用的有效文件;
(3)该项目工程例会的记录和会议纪要(每年不少于6份,每两个月不少于1份);
(4)工程施工过程中验收资料;
(5)本人在该项目中发挥何种作用,解决哪些复杂技术问题的总结;
(6)其他可以证明本人在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资料。
注:从事给排水、燃气、路灯、绿化、科技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,参照上述条件执行,但要求的业绩数量翻番。
4.从事工程造价、具有省中级预算员资格人员的业绩,可按其从事的职业分三种情况进行考核:
(1)施工单位从事工程预算、造价咨询单位从事标底编制人员,应提供2项造价为5000万元(单项)以上的预算资料。其中,施工单位凭中标通知书,咨询单位凭标底审核在 ±3%之内的审定资料,可作为一项业绩。
(2)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决算编制人员应提供2项为5000万元(单项)以上决算资料,其核增(减)率在5%之内可作为一项业绩。
(3)造价咨询或审计单位应提供4项造价为5000万元(单项)以上决算审查资料,并经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签字认可,相关管理部门审定的审核单,可作为一项业绩。
在考核上述人员的业绩时,申报人须提供完整的预、决算资料、标底、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效文件,审计部门或获得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单等佐证材料。
5.作为主要完成人,主持或参加过市级以上行业技术规定(技术标准、规范、规程、标准图集等)的制定,并获批准执行。申报人须提供技术规定的正式文本及管理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。
6.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的视作解决一项建设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:
(1)市级以上QC质量管理奖项的主要负责人(正副组长及成果发布人)。
(2)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项目经理、优秀造价师等(以奖励证书为准)。
(3)省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(以奖励证书为准)。
(4)市级以上工法的主要完成人。
五、已取得乡镇工程师职称的,在考核其业绩(必须是获得乡镇工程师职称后取得的)时,可减少一个县级科技进步奖。